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補-1249-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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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寶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淑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9,451元 (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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