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3-補-1255-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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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嚴文君 桂可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暉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起訴狀係由「嚴森」簽名,原告應補正對「嚴森」之委 任狀,或由原告本人補正於起訴狀上之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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