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DV-113-補-1264-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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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黃淦周即和興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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