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補-1265-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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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周方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竺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卷第6頁)後,尚應補 繳50,000元,並提出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 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50,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