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V-113-補-1273-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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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李玉鈴 段佩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沭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宜即東代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18,664元(計算式:1,373,360+2,345,304=3,718,664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