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DV-113-補-1274-20241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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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林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嵐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3日(見本院卷第10頁收文章)止為6萬493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本金40萬元、20萬元,合計為66萬493元(計算式:400,000+200,000+60,493=660,493)。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66萬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卷附借款證明並無兩造合意管轄本院之約定,且被告戶 籍設於新竹市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告請並於5日內一併進狀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或請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在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