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3-補-1285-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陳義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1,592元,及遲延利息 、違約金。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及遲 延利息、違約金,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 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6月26日 。查,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核發金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附 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1,792元(計算式:2,2 01,592+60,200=2,261,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 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2,9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75,012元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26日 (23/365) 14.99% 3,542元 2 利息 445,281元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26日 (23/365) 9.99% 2,803元 3 利息 1342,198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6月26日 (119/366) 11.48% 50,098元 4 違約金 1342,198元 113年3月30日 113年6月26日 (89/365) 1.148% 3,757元 小計 6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