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V-113-補-1286-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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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豐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玥雨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山、陳萬堂、黃士楷即黃睿麒(才高八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林怡瑩、謝梅均即Penny(才高八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蔡侑倫、詹瑞即Jerry(才高八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師)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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