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V-113-補-1288-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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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胡秀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兆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 佰元,並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4所載事項 。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且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4所載事項,俾本院送達予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並應具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 2 補正被告白嘉輝之住所或居所。 3 補正被告香港兆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4 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補正狀(含證物)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