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補-1294-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陳美月 陳新功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滿光 被 告 陳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5,291元 ;其聲明第4項為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或變價之日止,於每月5日按 月給付原告每人各2,331元。其聲明第4項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 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39,16 0元(計算式:2,331元×12月×10年×3人=839,160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4,451元(計算式:75,291+839,160=914,45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 補繳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