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V-113-補-1295-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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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楊承翰 訴訟代理人 楊秋癸 被 告 任翎瑄 訴訟代理人 周志澄 被 告 周志浩 周志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 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建物及其下座落之同段 15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值 為新臺幣(下同)2,499萬2,683元,參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換算 持有應有部分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3萬894元 【計算式:2,499萬2,683元×1/3=833萬8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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