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補-1298-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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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楊秀媛 楊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楊豐隆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 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祭祀公業法 人台北市楊豐隆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億7,378萬9,257 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98號卷第55至61頁) ,而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1/171(見本院卷第24頁),據以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4萬288元(計算式:6億7,378萬9,257 元×1/171=394萬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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