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LDV-113-補-1301-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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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1號 再審原告 孫 鷹 再審被告 王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 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 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再 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3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 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而該案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64,292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 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5,955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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