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3-補-1312-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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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龔舒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銘(下稱被告)間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