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V-113-補-1323-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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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程國峰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王相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崇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 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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