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V-113-補-1329-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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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陳明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7號裁定移送本院,而原告未繳納本件民事事件之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給付新臺幣(下同)9億3,00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億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萬3,000元;又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召開記者會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8萬6,000元,原告應予補繳。 ㈡、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補正 業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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