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補-1342-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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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羅洛羚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睬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 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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