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3-補-1345-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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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林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瑞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9,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