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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補-1350-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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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優泉小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 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88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