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補-1351-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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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皓室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苡軒 訴訟代理人 陳思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隱娛樂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於113年10月14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220萬元,及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 後繫屬法院之事件,就原告請求自113年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 即113年10月13日止之利息共8萬4,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部 分,應併算其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 佰伍拾參元【計算式:2,200,000+84,153=2,284,153】,應繳裁 判費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貳萬貳仟柒佰 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捌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