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3-補-1359-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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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李素貞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告 葉昭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9,9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7,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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