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補-1360-20250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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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0號 再審原告 廖美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治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23號第二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萬2,46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同法 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