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V-113-補-1361-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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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大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競民 被 告 陳邱灘 陳裕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