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V-113-補-1362-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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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李楨英 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 複 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萬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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