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3-補-136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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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廖彩燕 被 告 林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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