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補-1374-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被 告 林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 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算 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 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03,945元【計算式如附表,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0萬元 1 利息 60萬元 113年9月5日 113年10月22日 (48/365) 5% 3,945.21元 小計 3,945.21元 合計 603,945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