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補-1382-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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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 再審原告 羅 春 馬雲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立關渡醫院、 張家瑜、范渚鑫、陳皇誠、柯信國、陳燕溫、陳威志、余文光、 黃立果、孫英洲、邱乃祈、許明輝、周中偉、張德明、陳昌明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 度醫字第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 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000萬元,應 徵收再審裁判費181萬6,0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後,尚應補繳181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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