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3-補-1388-202503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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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迦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王○○,未載明可得特定被告身分之 人別資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王○○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年籍等資料,並提出記載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