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V-113-補-1394-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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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蔡思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鎮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5,45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