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3-補-1397-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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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何榮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