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3-補-1399-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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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李桂英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顏凡裴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日即113年10月30日之前1日止之利 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5萬2,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之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含本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500萬元 113/8/14 113/10/29 (77/365) 5% 52,740元 合計5,052,740元(含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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