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補-1403-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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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許世龍 被 告 朱韻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3,512,993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 ,913,391元(計算式:本金3,512,993元+自105年11月14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1月3日止利息1,400,398元=4,913,39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 512,9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512,993元。又 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 所合併提起之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 4,913,391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