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3-補-1404-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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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余青靜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兆烜、洪聖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8,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