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補-140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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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游之瑞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多生技有限公司、陳幀辰、陳燕萍、戴芸浩間 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8,228元(計算式:583,450+ 1,002,986+401,195+200,597=2,188,2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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