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補-141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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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謝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洪惇學 黃翊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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