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V-113-補-1415-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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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連鑫姐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林密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8,590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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