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V-113-補-1417-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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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林美瑜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道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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