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3-補-1418-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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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郭大鈞 林子皓 被 告 李弘澤 訴訟代理人 李佳純 被 告 李瓊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柒仟伍佰 柒拾貳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24萬13 50元,見本院卷第46頁+聲明第2項即依原告主張於起訴前所生之 不當得利數額62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