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LDV-113-補-1428-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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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許靜芬 被 告 劉珏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珏帆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 ,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