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V-113-補-1436-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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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尤幼鑾 胡慧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正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 (計算式:800,000元+1,400,000元=2,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22,780元,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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