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補-1442-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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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胡純純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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