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營業收入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補-144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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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陳蔡杏珠即金春發牛肉店台北承德店 訴訟代理人 陳詩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少峯間請求返還營業收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1萬4,9 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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