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3-補-1451-202501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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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胡績生 謝正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謝承運律師 吳霈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50,000元(計算式:2 25,000×2=450,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4,562,000元【 計算式:美金450,000元×32.36(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4,56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0,21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39,864元,尚應補繳35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