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3-補-1452-202503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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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周淑女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王祺 被 告 周逸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 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額,核定為 2,300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另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 額為9,751,904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 明、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2,3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南港區 南港 二 270 287 1000分之104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73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 層次:83.89 陽臺:10.59 共有部分:12.32(註) 合計:106.80 1分之1 共有部分:南港段二小段1746建號,面積118.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04 (註)計算式:118.47×104/1000=12.32(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附表二: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棟其他樓層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5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15,356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在可參,故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300萬元(計算式:215,356元×面積106.80平方公尺=2,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