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3-補-1469-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尚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萬6,19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