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V-113-補-1482-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陳珍俊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 範圍(詳細範圍待測量後補陳)所有權為原告及被繼承人陳 之 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㈡被告應將前項土地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 務所於民國70年9月19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 塗銷。經核上開2項訴之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經濟目的 實屬同一,即為請求回復系爭土地如附件所示範圍所有權,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如附件所示範圍之價額定之,依原告 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所載系爭土地如附件所示範圍部分面 積約2,800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1,143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200,400元(計算式:1,143元×2,800平方公尺=3,20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