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3-補-1484-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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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紀彥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張鎮祝 住雲林縣○○鄉○○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陳隆賢 住○○市○○區○○路 000號 葉瑞雲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鎮祝、葉瑞雲、陳隆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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