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3-補-1490-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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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楊裕正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驥律師 廖育珣律師 被 告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