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分配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補-1495-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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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村田間請求徵收補償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8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4,76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