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補-1508-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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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香港商 GLUMAC LIMITED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建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 告 洋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吉忠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 為9,841,500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5元折算,計算式:30萬×32.805=9, 841,500】,是應徵裁判費9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